劳动仲裁申请人故意欺诈怎么处理-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劳动纠纷

若劳动仲裁申请人存在故意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或相关方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具体分情况说明:

  1. 仲裁阶段主动举证反驳,推动仲裁委驳回申请
    若在仲裁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虚构事实(如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或隐瞒关键信息(如隐瞒已领取部分补偿、虚构劳动关系等)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需在答辩期内提交反证(如原始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申请人主张与事实不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将根据双方证据认定事实,若申请人欺诈行为被证实,仲裁委可直接驳回其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

  2.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若裁决已作出)
    若仲裁委未发现欺诈行为并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需以“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或“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法定理由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欺诈的证据(如后续发现的伪造文件、证人新证言等)。法院审查后若认定欺诈成立,将裁定撤销裁决,双方可重新申请仲裁或起诉。

  3. 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若欺诈情节严重)
    若申请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如伪造公章签订劳动合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工伤赔偿等,且数额较大(通常需达到6000元以上),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或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用人单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构成犯罪,申请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罚金等),同时用人单位可据此在民事程序中主张申请人行为无效。

  4. 民事诉讼中主张“欺诈”抗辩或反诉
    若案件进入一审或二审阶段,用人单位可在答辩或反诉中明确主张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其诉求或判决其返还已获利益(如已支付的补偿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需注意,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关键提醒:处理此类案件时,用人单位需特别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如避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和时效性(如撤销仲裁裁决的30日期限、刑事报案的追诉时效等)。若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可能导致主张不被支持。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