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续签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吗-孙超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第四次续签是否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绝对的规则,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自动在第四次续签时产生的,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续订劳动合同的。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上。第四次续签是否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了上述第三种情形,即是否已经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且劳动者提出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劳动者在第四次续签时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就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第四次续签并不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