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再审后原承办人员要回避吗-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再审阶段,原承办人员是否需要回避,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1. 再审审查阶段原则上不回避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再审审查程序主要对原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原承办人员(如原审法官)通常不直接参与再审审查。即使参与,也无需主动回避,因为再审审查不涉及对案件事实的重新认定,而是侧重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审查。此时,原承办人员的专业经验反而有助于提高审查效率。

  2. 再审审理阶段可能需回避
    若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即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后开庭审理),原承办人员若继续参与,则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法官法》第16条判断是否符合回避情形:

    • 法定回避事由:若原承办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曾参与原审审理、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等),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如接受当事人宴请、偏袒一方等),应当回避。
    • 程序性回避:即使无直接利害关系,若当事人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申请回避,并提交初步证据(如原审中存在程序违法、裁判不公等),法院需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
  3. 实践中的操作要点

    •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机:应在再审审理程序启动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和证据。
    • 法院的审查标准:法院会综合考量回避事由的合理性、证据充分性及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若驳回申请,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 替代措施:即使原承办人员不回避,再审合议庭通常由不同法官组成,或通过提级审理、异地审理等方式保障公正性。

建议:若您认为原承办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可在再审审理阶段及时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据(如原审笔录、沟通记录等)。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