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是否含返聘退休人员”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通常关注的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中残疾人的数量。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这里的关键在于“在职职工”的定义,它强调的是与用人单位存在正式劳动关系或服务协议的人员。
对于返聘的退休人员,虽然他们可能仍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他们的劳动关系或服务协议的性质可能与正式在职职工有所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返聘退休人员并不被视为“在职职工”的一部分,除非他们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了符合上述定义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因此,在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时,通常不包括仅作为返聘退休人员身份的残疾人,除非他们同时满足“在职职工”的定义。这一判断主要基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在职职工”的具体界定。
为了确保准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政策,建议您在具体操作时咨询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相关部门,以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详细指导和解释。这样可以帮助您更准确地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