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异地仲裁不属于格式条款。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律解释
格式条款的定义: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格式条款通常具有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等特征。
异地仲裁的约定:
- 异地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关于发生争议时提交特定地点(非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条款。
- 这种约定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后达成的,不符合格式条款的“未与对方协商”的特征。
法律适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异地仲裁的约定,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受格式条款相关规定的约束。
实例分析
假设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时提交某异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一约定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因此不属于格式条款。如果后续发生争议,双方应按照该约定,向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约定异地仲裁不属于格式条款,而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愿协商达成的条款。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