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人说的与实际不符导致没有入职的路费可以要求赔偿吗-刘丛毓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劳动纠纷

结论:招聘人说的与实际不符导致没有入职,一般情况下路费难以直接要求赔偿,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可以主张相关损失,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一般情况难以要求赔偿的原因

从法律关系的本质来看,招聘人与求职者之间在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双方主要处于一种初步接触、了解的阶段,尚未形成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关系。招聘人关于岗位信息等的描述,更多属于一种信息提供行为,虽然其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但如果只是因为招聘人描述与实际不符导致求职者未入职,这并不直接构成一种法律上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所以难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招聘人赔偿路费。

例如,招聘人告知求职者工作地点在市区繁华地段,但实际工作地点在偏远郊区,求职者因此放弃入职。这种情况下,招聘人的行为虽然不恰当,但并没有直接侵犯求职者的财产权益,路费损失与招聘人的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特定情形下可能主张相关损失的情况

  1. 招聘人存在欺诈行为:如果招聘人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求职者的信任,使求职者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前往应聘并产生路费等损失,那么招聘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欺诈的相关规定,要求招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因欺诈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举例说明:招聘人明明知道公司即将倒闭,却故意向求职者宣传公司前景一片光明,有大量的晋升机会和优厚的福利待遇,求职者信以为真,花费了路费前往面试,结果发现公司实际情况与招聘人描述的完全不符。此时,求职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招聘人的宣传资料、聊天记录等,证明招聘人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招聘人赔偿路费等损失。
  2. 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在招聘过程中,招聘人与求职者就相关事宜达成了明确的约定,例如招聘人承诺如果求职者前来面试,无论是否入职都将给予一定的路费补贴,或者双方在招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因招聘人原因导致求职者未入职的赔偿条款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招聘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向求职者支付相应的路费或赔偿损失。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举例说明:招聘人在招聘启事中明确写明,对于前来面试的外地求职者,公司将给予200元的路费补贴。求职者看到该启事后前往面试,但最终未入职。此时,招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求职者支付200元的路费补贴。

证据收集与维权建议

如果求职者认为自己符合上述可以主张赔偿的情形,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据可以包括招聘人的宣传资料、聊天记录、邮件、招聘协议、路费发票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招聘人的过错行为以及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收集好证据后,求职者可以先尝试与招聘人进行协商,要求其赔偿路费等损失。如果协商不成,求职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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