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在超市上班签订一年合同,未满一年撤店,赔偿问题需分情况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超市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如果超市撤店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因政府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超市所在建筑损毁无法继续经营)等原因,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超市与您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调岗到其他门店等)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超市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您工作未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所以超市需要向您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超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如果超市撤店并不存在上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或者虽然存在但未与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超市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于您工作未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按照经济补偿标准应支付一个月工资,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就是两个月工资。
后续建议:您可以先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明确超市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