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以学生自主实习为由不发毕业证的行为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自主实习符合学校教学计划及毕业要求,学校不发毕业证不合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若学生自主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如实习课程学分已纳入毕业要求),且学生已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提交实习报告并通过考核,学校以“自主实习”为由拒绝发放毕业证,属于违法行为。学生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学校履行发放毕业证的义务。
若自主实习不符合学校规定或未完成毕业要求,学校不发毕业证可能合法
若学校明确规定实习需通过学校统一安排(如集中实习、指定实习单位),且该规定已写入学生手册或教学计划中,学生未经批准擅自选择自主实习,导致未完成实习学分或未通过实习考核,学校有权依据校规暂缓发放毕业证。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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