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的 能否解除聘用合同-张勇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合同纠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规定

  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一条款明确了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岗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时,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条:

    •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这一条款进一步细化了考核不合格且调岗后仍不合格时,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二、解除聘用合同的具体条件

  1. 考核不合格的具体情形:

    • 年度考核不合格;
    •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 聘期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调整后仍不合格。
  2. 程序要求: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确保通知内容明确,包括解除原因、依据及后续安排等。这是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程序,必须严格遵守。

三、针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 根据上述法规,如果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且单位已经为其调整了工作岗位,但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解除聘用合同。

四、注意事项与建议

  1. 证据留存:

    • 解除合同时,单位需提供考核记录、调岗通知、协商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法律救济途径:

    • 如果工作人员对解除合同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依法进行仲裁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人性化操作建议:

    • 在解除合同前,单位应与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原因,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或调岗机会,体现人文关怀。如果工作人员确实无法胜任工作,且拒绝单位提供的合理调岗或培训,那么单位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解除聘用合同是合法的。

总结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单位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留存、法律救济途径的告知以及人性化操作,以确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