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的内容是-郭佳宁律师|法行宝
2025-05-05 劳动纠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六条内容如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这一条主要规定了工资支付的相关流程和要求,其核心要点包括:

  1. 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是基本原则。如果劳动者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可以由其亲属或委托的他人代领,但需要确保代领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2.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委托银行代发工资,这种方式可以提高效率并降低现金管理的风险。在使用银行代发时,用人单位需要确保提供的账户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的工资发放延迟或错误。

  3. 用人单位有书面记录与保存的义务。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必须详细记录支付的工资数额、支付日期、领取人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且这些记录需要以书面形式保存至少两年。这是为了以备劳动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核查,也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

  4.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这份清单应明确列明工资的构成,如基本工资、奖金、扣款等。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便于他们核对收入明细。

总的来说,第六条通过细化工资支付的流程和要求,既平衡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效率,又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