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与定义:
-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本规定执行。
-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支付的基本要求:
-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或在其不能领取时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需保存支付记录备查,至少保存两年。
-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 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即支付工资。
-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如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出席政府、党派、工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等,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放生活费等。
加班工资支付: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非符合法定代扣情形,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用人单位应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监督与争议解决:
-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对违法行为可责令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生效与实施: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建议:
- 作为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工资权益,包括工资的支付形式、时间、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规则等。在遇到工资支付问题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劳动合同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作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避免引发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标准、流程和时间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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