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劳务派遣公司开还是用人单位-张东海律师|法行宝
2025-12-23 劳动纠纷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主体是用工单位(实际用人单位),而非劳务派遣公司,但法律责任可能因具体情况存在分担或连带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关系角度:用工单位承担直接支付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关系:

  •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法定义务;
  • 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绩效奖金等);
  •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

停工留薪期性质属于工伤待遇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本质是劳动者因工伤暂停工作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延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界定需结合实际用工关系:

  • 若工伤发生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用工单位作为实际受益方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应直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 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签订方,仅在用工单位未支付时承担连带责任(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

典型案例:某员工被派遣至A公司工作,因工受伤后停工留薪3个月。A公司未支付工资,员工可同时要求A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支付,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直接支付,派遣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2. 合同约定角度:优先适用双方协议,但不得规避法定义务

若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派遣单位支付,需分情况处理:

  • 有效约定: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用工单位已将相关费用支付给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应按约支付;
  • 无效约定:若协议约定由派遣单位单独承担,但用工单位未实际支付费用,或约定排除劳动者权利(如降低工资标准),则该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而无效,用工单位仍需承担支付义务。

风险提示:用工单位不得通过协议将法定责任完全转嫁至派遣单位,否则可能面临劳动监察处罚或劳动者主张连带赔偿。

3. 责任分担角度: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及司法实践,若因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两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用工单位过错:如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导致工伤,用工单位需直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并可能承担赔偿金;
  • 派遣单位过错: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待遇无法从社保基金支付,派遣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可能因选任过失承担补充责任;
  • 混合过错:若双方均有过错(如用工单位未及时通知派遣单位工伤情况),法院可能根据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建议操作:

  1.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同时向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主张权利,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
  2. 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明确费用分担条款,及时将工伤情况通知派遣单位并协助申报工伤;
  3. 派遣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建立工伤待遇支付专项账户,避免因用工单位拖欠费用导致自身风险。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