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中,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承担。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中的员工,即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员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责任。
二、支付标准与期限
支付标准: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标准应保持员工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通常指的是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若员工的工资高于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来计算;反之,若员工的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
支付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然而,对于伤情严重或存在特殊情况的员工,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的期限同样不得超过12个月。这意味着,在极端情况下,员工的停工留薪期最长可达24个月。
三、特殊情况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拒绝支付: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破产、注销或变更:
四、实际操作建议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中的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工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拒绝支付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员工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