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女工56岁上班时摔伤脚骨骨折,能否申请工伤认定需分情况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若女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若56岁女工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如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纳社保),则其上班时摔伤脚骨骨折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若女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或与用人单位为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此时,女工摔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但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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