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交保险、未签合同且以效益不好为由降薪的行为,整体上涉嫌违法,具体分析如下:
未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因此,公司未交保险的行为明显违法。
未签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以,未签合同的行为也构成违法。
以效益不好为由降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工资。若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以效益不好为由降薪,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可就公司的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综合建议:面对公司未交保险、未签合同且以效益不好为由降薪的情况,劳动者应首先与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公司依法补缴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公司拒绝改正,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操作指导,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