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外 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邓青青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外,能否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需分情况讨论。

  1. 若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一致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情形),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十级工伤职工除可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 若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此时,十级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
    • 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如家庭原因、职业规划等)主动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十级工伤职工仅能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要求经济补偿。
  3. 特殊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若十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其可同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实践中,经济补偿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支付主体及程序均存在差异,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如工伤认定时间、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等)进一步分析。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