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受伤员工是否可以不接受“通知上班通知书”,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员工仍处于医疗期或伤情未愈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因伤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医疗期(一般为3-24个月,具体根据工龄和病情确定)。若员工在医疗期内,有权拒绝返岗通知,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认定旷工。若用人单位强行要求返岗,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医疗期权益。
若医疗期已满或伤情已恢复
若员工医疗期已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情已恢复、不影响正常工作,员工应接受返岗通知。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如旷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注意:用人单位需提前书面通知员工返岗,并保留送达证据(如EMS签收记录、短信/邮件截图等)。
若用人单位未提供适宜工作岗位
若员工因伤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经鉴定为5-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如调整岗位、减轻工作量等)。若用人单位未提供适宜岗位却强行要求返岗,员工有权拒绝,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或协商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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