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申请上写不想干了又写主管要求离职的 如何认定-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12-04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员工辞职申请上同时写“不想干了”和“主管要求离职”的,需结合实际情况,从辞职申请的表述、公司规章制度、双方举证情况等角度综合认定员工离职性质,可能认定为员工主动辞职,也可能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 从辞职申请的表述分析
    • 倾向于认定为主动辞职:如果“不想干了”的表述更为明确、突出,且从整体文义上看,员工表达了自己不愿继续在公司工作的意愿,而“主管要求离职”的表述相对模糊或者只是作为离职的一个背景因素提及,那么在认定离职性质时,更有可能倾向于认为这是员工主动提出的辞职。例如,员工在辞职申请中开头就明确写“我因个人原因,实在不想干了,现提出辞职”,后面只是简单提及“主管之前也找我谈过要求我离职”,这种情况下,主动辞职的意图较为明显。
    • 存在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的可能性:若“主管要求离职”的表述详细且具有强制性,如写明主管以不合理的理由,如歧视、报复等,要求员工离职,并且员工在申请中也表达了自己原本并不想离职,是在主管的强迫下才写了这份申请,那么有可能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比如员工在申请中写“主管以我上次工作失误为由(该失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公司规章制度未规定此情况可解除合同),强行要求我离职,我本不想走,但无奈写下此申请”。
  2. 从公司规章制度角度分析
    • 若公司制度完善且员工违反:如果公司有明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员工主动辞职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并且员工在辞职申请中的表述与制度中规定的主动辞职情形相符,同时公司能够证明员工不存在被强迫等情况,那么一般会按照员工主动辞职处理。例如公司制度规定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申请中明确表达了不想继续工作并按照制度要求提前通知,那么就是主动辞职。
    • 若公司制度违法或未遵循:要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违法内容,或者公司在处理员工离职过程中没有遵循制度规定的程序,即使员工申请中有“主管要求离职”的表述,也可能被认定为公司的行为违法。比如公司制度规定员工辞职需经过公司多个部门层层审批且审批时间超过合理期限,而公司以员工未按规定审批为由认定员工未辞职,同时主管又强迫员工离职,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行为就可能违法。
  3. 从双方举证情况分析
    • 员工举证充分:员工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非主动辞职,而是受到主管的强迫、威胁等,如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主管存在要求其离职的行为,并且自己写辞职申请是出于无奈,那么有可能改变离职性质的认定,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例如员工提供了与主管的录音,录音中主管明确表示“你必须今天写辞职申请,不然就扣你工资、给你处分”,员工在录音中表示自己不想辞职但无奈答应。
    • 公司举证充分:公司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是主动提出辞职,如员工在平时工作中多次表达对公司不满、有寻找新工作的迹象等,并且辞职申请中的“不想干了”是员工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会按照员工主动辞职来认定。比如公司提供了员工与同事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员工多次说“这工作干着没意思,不想干了,准备找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