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公司不到五年,赔偿的计算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常见情形如下: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赔偿金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计算示例: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三年零四个月,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月工资为8000元,则经济补偿为3.5个月工资,即3.5×8000 = 28000元,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即28000×2 = 56000元。
因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经济补偿计算:同样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两年零八个月,因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月工资为7000元,则经济补偿为3个月工资,即3×7000 = 21000元。
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计算:与上述经济补偿标准一致,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四年零两个月,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月工资为6500元,则经济补偿为4.5个月工资,即4.5×6500 = 29250元。
因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而需支付经济补偿
-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计算:还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一年零十个月,因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被裁减,月工资为7500元,则经济补偿为2个月工资,即2×7500 = 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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