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是否承担责任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如下:
若供货商明知商品过期仍供货,需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若供货商故意提供过期食品,导致超市被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对供货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的处罚。此时供货商需承担行政责任,若消费者因食用过期食品受损,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供货商无过错(如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一般不担责
若供货商能证明已按《食品安全法》第53条要求,对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行严格查验,且过期是由于超市仓储不当(如未及时下架)导致,则供货商无需承担责任。此时超市需自行承担罚款。
若供货合同明确约定责任归属,按合同执行
若双方在《供货协议》中约定“超市负责商品在架期间的保质期管理”,则即使商品从供货商处发出时未过期,超市被罚后也无权向供货商追责;反之,若约定“供货商保证商品在交付时剩余保质期不低于X天”,则供货商可能因违约被追责。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合同或处罚决定书,可进一步分析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