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直接起诉受付方,但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或损害后果等起诉对方违约或侵权。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 合同角度:如果供应商与受付方之间签订了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款,那么供应商未开具发票就构成了违约行为。此时,受付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起诉供应商要求其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或者要求其承担因未开具发票而造成的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起诉要求开具发票可能面临法院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驳回的情况,此时受付方可以主张因供应商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无法抵扣税款导致的额外税负等。
- 税法角度: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供应商的法定义务。如果供应商未开具发票,受付方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对供应商进行税务处罚。但这一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受付方起诉供应商的民事法律关系,除非因未开具发票导致受付方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与供应商的未开具发票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损害后果角度:如果因供应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受付方无法进行税款抵扣,从而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如多缴纳了税款),那么受付方可以基于侵权关系或违约关系(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约定)起诉供应商,要求其赔偿因未开具发票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