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被迫离职通知书送达后到劳动仲裁期间,工资和社保的处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工资支付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仲裁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若用人单位单方停发工资,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例外情形:若劳动者已明确表示不再提供劳动(如书面拒绝返岗),或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导致劳动关系实质解除,则可能无需支付仲裁期间工资。但此举风险较高,需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保缴纳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使劳动者已提交被迫离职通知,只要劳动关系未被法定程序(如仲裁裁决解除)终止,用人单位仍需履行缴费义务。
风险提示:若用人单位停缴社保,劳动者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同时可能影响劳动者享受医保、失业保险等权益。此外,停缴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实务建议
总结:仲裁期间工资与社保的支付义务以“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为核心判断标准。建议双方均谨慎处理,避免因程序瑕疵扩大损失。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