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仲或诉”的仲裁条款中诉讼约定是否有效,需分情况讨论:
“或仲或诉”条款整体效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这是因为仲裁和诉讼是两种相互排斥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而“或仲或诉”的约定属于方式不明确,无法确定唯一且确定的争议解决途径。
诉讼约定的单独效力
- 尽管“或仲或诉”条款中的仲裁约定无效,但诉讼管辖的约定可能单独有效。如果诉讼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书面协议选择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该诉讼管辖约定应当认定有效。
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 在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机构往往会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通常会受理,并依据有效的诉讼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建议:
- 为了保障争议解决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合同应明确、单一地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争议解决条款,确保只选定一种方式。
-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约定不明确,应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以避免后续纠纷。
- 若已发生纠纷且约定不明确,优先考虑向法院起诉解决,并依据有效的诉讼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举例说明:
- 假设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其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1)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仲裁约定因违反“或仲或诉”原则而无效,但如果诉讼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则该诉讼管辖约定有效,案件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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