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员工跟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来上班可以直接开除吗”,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员工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来上班,并不能直接作为开除的理由。是否可以直接开除,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员工的具体行为来判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您的情况,如果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这种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员工拒不改正,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的。
然而,如果员工虽然与其他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并未提出改正要求,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直接开除员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调整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以确保员工能够履行对本单位的劳动义务。
此外,如果员工不来上班是因为伤病等原因,且并未严重违反企业制度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那么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开除员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员工相应的医疗期和待遇。
综上所述,员工跟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来上班,并不能直接作为开除的理由。是否可以直接开除,需要依据员工的具体行为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先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