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舒进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劳动纠纷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一般不宜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主流观点及一般原则

  1. 从属性缺失:

    • 人格从属性:司机主要由车辆实际所有人招聘、管理和指挥,其工作任务和日常考勤通常由实际所有人负责。挂靠单位一般不直接对司机进行具体的工作指示和管理,因此司机对挂靠单位的人身依附性较弱。
    • 经济从属性:司机的劳动报酬通常由车辆实际所有人支付,其收入与实际所有人的工作业绩相关,而非从挂靠单位获得相对稳定的劳动报酬。因此,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经济上的依赖关系。
  2. 合意缺乏:司机和挂靠单位之间通常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明确合意。司机是基于与实际所有人的雇佣关系而提供劳动,主观上并不认为自己与挂靠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挂靠单位的主要目的是收取挂靠费用,也无意与司机建立劳动关系。

二、特殊情形下的认定

尽管一般情况下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满足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1. 挂靠单位直接管理司机:若挂靠单位对司机进行直接的工作管理,如安排具体的运输任务、进行考勤管理、制定工作规章制度并要求司机遵守等,这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可能被视为劳动关系。

  2. 挂靠单位承担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当挂靠单位实际承担了司机劳动报酬的支付责任,或者虽然由实际所有人支付但费用是由挂靠单位拨付的,这显示了司机在经济上依赖于挂靠单位,符合劳动关系中经济从属性的特征。

三、综合判断因素

在具体判断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双方的协议内容及其实际履行情况;
  • 挂靠单位对司机的管理程度和控制力度;
  • 报酬的支付方式及来源;
  • 司机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是否与挂靠单位的业务紧密相关;
  • 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合意或意思表示。

四、法律后果与建议

  1. 法律后果:虽然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一般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司机在工作中发生工伤,被挂靠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2.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车辆实际所有人和挂靠单位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司机的管理、报酬支付以及工伤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约定。同时,司机也应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具体法律需求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

综上所述,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一般不宜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具体判断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