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但并未明确指定在发生纠纷时具体由哪一个机构来管辖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这一问题。以下是对此情况的详细解答:
首先,如果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但能够根据合同内容或其他相关证据确定具体仲裁事项对应的适用仲裁机构,那么该约定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纠纷应当由选定的那个仲裁机构来管辖。
然而,如果无法确定适用的仲裁机构,即合同中的约定存在模糊性或不确定性,那么当事人需要尝试达成补充协议来明确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能够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那么该仲裁协议仍然是有效的,纠纷将由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来管辖。
但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最初的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两种解决纠纷的途径:
重新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再次协商,尝试达成一个新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并明确指定一个仲裁机构来管辖可能发生的纠纷。一旦达成这样的协议,他们就可以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无法重新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他们选择不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那么他们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以小朱和小李的案例为例,他们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若发生纠纷由A仲裁机构或B仲裁机构仲裁,但未明确具体适用哪个。后来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对于适用哪个仲裁机构无法确定,且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相关规定,由于他们不能确定适用的仲裁机构,且未达成补充协议,他们最初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小朱和小李可以选择重新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当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但未明确指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能够确定适用机构或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约定处理;否则,仲裁协议可能无效,当事人需要重新达成协议或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