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两个仲裁机构时,可以选择去其中一个申请仲裁,但前提是双方能就具体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达成一致。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表明,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多个仲裁机构,但最终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申请。
选择的一致性: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那么仲裁协议将会失效。这意味着,虽然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机构时有一定的自主性,但必须能够明确选定一个机构,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约定两个仲裁机构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是否能就具体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如果能达成一致,仲裁协议有效;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诉讼)来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当事人约定两个仲裁机构时,确实可以选择去其中一个申请仲裁,但这一选择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仲裁协议将失效,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建议当事人尽量明确约定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