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有效期限期满 聘用单位未解聘 受聘人与原位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陈建平律师|法行宝
2025-09-27 劳动纠纷

聘书有效期限期满后,若聘用单位未解聘,受聘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需分情况讨论:

  1. 若聘书期满后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且无异议:

    • 在此情况下,尽管聘书的有效期已经届满,但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如继续支付工资、接受工作等)表明了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劳动关系的存续不仅仅依赖于书面合同的期限,更取决于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继续按照原合同条件履行,则视为劳动关系自动延续。
  2. 若聘书期满后,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劳动关系:

    • 若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在聘书期满后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劳动关系,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了对方,那么劳动关系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起终止。此时,尽管聘书期限已满,但劳动关系的终止是基于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而非聘书期限的自动结果。
  3. 若聘书期满后,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存在争议:

    • 在此情况下,若双方无法就劳动关系的存续达成一致意见,可能会引发劳动争议。此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例如,若受聘人继续为聘用单位提供劳动,且聘用单位未提出异议并继续支付工资,则可能视为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反之,若聘用单位已明确表示不再聘用,且受聘人已停止提供劳动,则可能视为劳动关系已终止。

法律建议:

  • 对于聘用单位而言,若希望在聘书期满后不再继续劳动关系,应及时与受聘人进行沟通,并明确表达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愿,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对于受聘人而言,若聘书期满后希望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应主动与聘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双方是否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并尽快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可能法律后果:

  • 若双方未就劳动关系的存续达成一致意见,且受聘人继续为聘用单位提供劳动而未获得相应报酬,受聘人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聘用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 若聘用单位在聘书期满后未明确表示终止劳动关系,而受聘人已停止提供劳动,聘用单位可能面临因未及时支付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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