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但继续用工,原约定条款并非持续有效,而是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背景与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劳动合同持续有效,而是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工作且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包括合同期限)继续履行。这种履行是基于双方的实际行为,而非原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
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若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继续工作,则双方之间即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事实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支付双倍工资: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仍受法律保护。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但继续用工的,原约定条款并非持续有效,而是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