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学生连续上夜班猝死 公司以合作协议拒担责是否合法-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劳动纠纷

结论:公司以合作协议拒担责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若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拒担责不合法;若仅为合作关系,公司可能无需担责,但需具体分析。结合新闻背景,大三学生李昊连续五晚通宵直播后猝死,公司以签署《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为由拒担责,此行为是否合法需进一步分析双方法律关系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一、法律关系分析: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

  1. 劳动关系认定:

    •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需满足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等条件。
    • 新闻中,李昊为完成每月240小时直播时长要求,将白天直播改为夜间通宵直播,且公司主管曾规劝和诱导其夜间直播,理由是“夜里打赏的人更多,能挣到的钱也更多”。这表明李昊的直播时间、内容等可能受公司管理或影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 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李昊在直播后猝死,若直播时间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公司可能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 合作关系认定:

    • 若双方签署的是《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且协议内容明确双方为合作关系,公司不对主播进行劳动管理,主播自行安排直播时间、内容等,则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
    • 在合作关系下,公司通常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需根据协议约定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强制要求主播长时间直播)来判定是否需承担其他责任。

二、公司责任分析: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1. 过错责任:

    • 无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若公司存在过错(如强制要求主播长时间直播、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等),导致主播猝死,公司均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新闻中,李昊在25天内进行了89场直播,且后半段直播时间变为晚上9点到早上6点的“跨夜”直播,这可能表明公司存在要求或诱导主播长时间直播的行为,存在过错可能性。
  2. 公平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 在本案例中,若无法认定公司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李昊的死亡与其为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存在一定关联,公司可能需基于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然而,公司法务代表张某表示仅愿出于人道主义提供5000元抚慰金,这一数额可能远低于基于公平原则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三、对公众的启示与预防措施

  1. 明确法律关系:

    • 大学生在参与实习、兼职等活动时,应明确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签署书面协议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2.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合作者,都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连续工作导致身体过度疲劳。用人单位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长时间工作。
  3. 加强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供休息场所等,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针对此事件,建议李昊的家属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再根据法律关系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来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有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