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同一用工单位不同用人单位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及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后是否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特定条件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同一用工单位不同用人单位”的情况。这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先在某个用人单位(如集团公司的A公司)工作,后因非本人原因被安排到同一用工单位下的另一个用人单位(如集团公司的B公司)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现在,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假设一个劳动者先在A公司工作了8年,后因工作调动被安排到B公司(与A公司同属一个用工单位)工作,并在B公司又工作了2年。此时,该劳动者在合并计算后的工作年限已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劳动者有权要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到您的问题,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下的不同用人单位工作,且合并计算后的工作年限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连续工作满十年),那么劳动者是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同一用工单位不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合并计算后的工作年限满足条件时,是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