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未展开标注,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具体情节进行处罚,可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罚款等。
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同时,《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也明确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二. 处罚情况
轻微情节:如果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仅责令改正或给予较小的罚款。
一般情节: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但货值金额较小,如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案例,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能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严重情节:如果违法行为严重,货值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那么根据同一法条的规定,可能会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甚至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 实际案例
以你提供的浏阳市龙伏镇加强食品厂案例为例,该厂生产的“乳酪蛋糕”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有一个配料叫“乳酪酱”,未标示其原始配料,违反了相关规定。由于涉案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风险性低,且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也不足三千元,因此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5000元。
我建议你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得到正确标注。如果面临处罚,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你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