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同一个人在同公司离职,离职两个月后又重新入职,还算试用期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试用期通常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然而,这些规定在后续的《劳动合同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严格限制。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从根本上限制了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这意味着,无论劳动者是初次入职还是再次入职,无论其岗位是否发生变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现在,我们回到您提出的具体情境:同一个人在同公司离职后,离职两个月又重新入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即使该劳动者重新入职后从事的岗位与之前不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再与其约定试用期。因为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有过一次试用期的约定(如果之前入职时有约定的话),所以再次入职时,无论岗位如何变化,都不应再设试用期。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答案是:同一个人在同公司离职后,离职两个月又重新入职,且从事的岗位与之前不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再与其约定试用期。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