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销售过期食品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是否没收过期食品需分情况讨论。若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特殊情形,则仍需没收过期食品;若属于其他“免于处罚”的情形,则通常无需没收。
具体分析:
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情形:
- 法律条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法律解释:这里的“免予处罚”是指免于其他处罚,如罚款等,但为了防控风险,仍需没收库存不合格食品。因此,若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的条件,即使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也应当没收过期食品。
其他“免于处罚”的情形:
- 法律条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解释:在通常情况下,免于处罚是指免于全部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若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那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通常无需没收过期食品。
法律建议:
- 对于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应严格遵循法律原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决定是否没收过期食品。
- 对于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若因疏忽导致销售过期食品,应及时下架并销毁过期食品,同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可能后果:
- 若未按规定处理过期食品:即使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若未按规定没收过期食品,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责任追究。特别是在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情形下,未没收过期食品可能被视为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
- 若积极配合处理:若食品经营者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下架并销毁过期食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获得从轻或免予处罚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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