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招标文件中未明确中标金额时,履约保证金的约定需结合项目性质、风险评估及法律规定,通过以下方式明确条款:
按合同总价比例约定
若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可约定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10%(常见比例,具体需根据行业惯例调整)。例如: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按合同总价的8%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形式为银行保函或现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履约保证金非定金,比例可更高)。
按项目阶段或里程碑分阶段约定
若项目为分期实施或存在关键节点,可按阶段比例提交保证金。例如: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提交合同总价5%的保证金;完成第一阶段工程后,返还50%;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部分。”
优势:降低承包人资金压力,同时保障发包人阶段性风险控制。
设定固定金额(需合理评估风险)
若项目金额难以预估(如成本加酬金合同),可设定固定金额保证金,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结合担保形式降低资金占用
允许使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减少承包人资金压力。例如: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形式,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允许以保函替代现金)。
风险提示:
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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