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年假的计算需结合具体情况,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形:
劳动关系恢复后,原未休年假继续有效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职工在当年度未休满应休年假,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含已支付的正常工资)。若劳动关系恢复,且原未休年假未结算,职工仍有权要求补休或主张工资补偿。
关键点:需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原因是否合法。若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导致劳动关系恢复,职工的年假权益不受影响;若因职工主动离职后重新入职,则需重新计算工龄以确定年假天数。
恢复劳动关系后,年假天数按累计工龄重新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年假天数与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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