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未加盖公章,但是有项目经理签字的工程结算单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舒青云律师|法行宝
2025-03-28 合同纠纷

最高院认为,未加盖公章但有项目经理签字的工程结算单,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 项目经理签字的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

  1. 工程结算单的性质:工程结算单是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确认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于明确双方之间就该项工程的结算事宜达成了共识。
  2. 项目经理签字的效力:项目经理作为施工方的代表,其签字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视为施工方的意思表示。若项目经理在结算单上签字,且该签字行为得到了施工方的授权或追认,则该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3. 未加盖公章的影响:虽然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单需要加盖双方当事人的公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但并非绝对。在项目经理已经签字,且签字行为有效的情况下,未加盖公章并不影响结算单的效力。

二. 相关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条解释说明了,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竣工结算文件(包括工程结算单)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 综合判断

  •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未加盖公章但有项目经理签字的工程结算单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例如,会考察项目经理的签字行为是否得到了施工方的授权或追认,以及结算单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等。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最好还是加盖双方当事人的公章。但如果因特殊情况未加盖公章,只要项目经理的签字行为有效,且结算单内容真实、合法,那么该结算单仍然有可能被法院认可为结算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