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遗属生活救济费确实是有标准的,不过这一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政策调整以及职工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以浙江省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其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明确的调整规定。
在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会根据职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会调整到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而对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会有另一个标准。此外,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也会有一个统一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同时,浙江省还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这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地方性。
在资金来源方面,浙江省也做了明确规定。对于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则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则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最后,关于执行时间,浙江省会根据政策调整情况确定具体的执行日期,并确保政策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
总的来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救济费的标准是存在的,并且会根据地区、政策以及职工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