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工资离职辞职信上要写明援引劳动法的依据-陈海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劳动纠纷

因拖欠工资离职,在辞职信上援引劳动法依据时,可以这样表述:


辞职信

尊敬的[公司名称]领导:

您好!

我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之规定,特此提出辞职。

请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所有拖欠的工资及相应补偿。

此致

敬礼!

辞职人:[你的姓名]

日期:[填写日期]


在上述辞职信中,我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写既表明了辞职的法律依据,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离职、工资结算或法律维权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