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N+1”中的“+1”确实包含代通知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N”代表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1”即为代通知金,金额等于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而是选择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这额外的“+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反之,若用人单位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则无需支付此部分。
举例来说,若某员工在公司工作5年8个月,因不胜任工作被辞退,且公司未提前通知,则公司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为“N+1”,即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1个月的代通知金,总计7个月工资。若公司提前了30日书面通知,则只需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无需再加付代通知金。
综上所述,辞退“N+1”中的“+1”确实指的是代通知金,其支付与否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