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体协议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不进行施工承担采购 服务可以吗-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联营体协议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不进行施工而只承担采购服务是否可以”的问题,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行业的通常做法,给出如下分析:

结论前置:在联营体协议中,如果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不进行施工而只承担采购服务,这通常被视为转包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被纳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因此,建议联营体各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分工,确保各自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

详细分析:

  1. 联营体协议的性质与要求:

    • 联营体协议是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共同承担工程任务的法律基础。
    • 联合体各方应明确约定各自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 转包行为的认定:

    • 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如果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应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 转包行为是违法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
  3. 实际施工与采购服务的区分:

    • 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等具体施工任务。
    • 采购服务虽然也是工程建设的一部分,但如果联合体一方仅承担采购服务而不参与任何施工活动,且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则可能构成转包。
  4. 法律建议:

    • 联合体各方应严格遵守联营体协议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
    • 如果确实存在需要调整分工的情况,应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征得同意,同时更新联营体协议以反映新的分工情况。
    • 避免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免面临法律风险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联营体协议中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不进行施工而只承担采购服务通常是不被允许的,可能构成转包行为并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联合体各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分工执行,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