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分析如下:
设定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这意味着,在某一领域或事项尚未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定时,地方性法规有权根据该领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
设定范围:
-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应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且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但这类许可不需要国家统一规定。
与上位法的关系:
- 如果某一领域或事项已经制定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并且这些法律或行政法规已经设定了行政许可,那么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必须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不得增设或改变行政许可的条件和范围。
- 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地方性法规在符合法定条件和范围的情况下,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设定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