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规范性文件能否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行政法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是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此外,该法第十七条还明确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意味着,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关于您提到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特别规定,针对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是特指那些经过国务院清理并决定保留的特定项目。
综上所述,规范性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是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如果某个规范性文件试图设定行政许可,那么它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增设行政许可项目。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