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踪到宣告死亡期间停发了待遇的是否补发的问题,结论是不予补发。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律依据与解释:
- 根据《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因失踪被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在失踪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相关情况处理:
- 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这是对于死亡后家属的保障。
- 若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同时,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特殊情况说明:
- 对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问题,根据劳办险字〔1990〕1号批复,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则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这一规定与上述关于离退休人员因失踪被宣告死亡后待遇处理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针对不同情况的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失踪到宣告死亡期间停发了待遇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该期间停发的待遇是不予补发的。如有其他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