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业绩少于5000自动离职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分析说明:
- 劳动合同中约定“业绩少于5000自动离职”的条款,实际上是试图通过约定的方式,规避了法律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严格规定,将劳动者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 此类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法定程序,即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也未按照法定情形进行解除,因此是无效的。
- 如果用人单位以此条款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面临此类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拒绝签订或要求修改该条款。
- 如果已经签订了包含此类条款的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试图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本人),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约定业绩少于5000自动离职的条款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