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自愿离职合法吗-李振安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劳动纠纷

业绩不达标自愿离职并不一定合法,具体要看实际情况和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事由法定,程序严格”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包括协商一致解除、预告解除、因用人单位过错即时解除、因劳动者过错解除、无过错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均有各自适用的情形和程序。“自行解除”“约定解除”等并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关于自动离职的约定,也会因为此约定违法而不产生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的法律后果。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另行签订了关于业绩不达标的处理协议,约定了业绩不达标即离职的内容,这实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对劳动合同实施附条件解除,并不具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即使触发了双方约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业绩不达标,用人单位应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用人单位也可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业绩不达标自愿离职的合法性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用人单位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劳动者自愿离职,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