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试用期20天不想做了,没签合同只签入职”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使您只签署了入职协议而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如果您已经实际开始工作并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您仍然享有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意味着,如果您现在试用期20天不想继续工作了,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辞职信)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表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请确保您的辞职信中有明确的落款日期,并且明确说明您在3日前已向用人单位提交了书面辞职通知。
关于辞职后的工资问题,您同样享有获得实际工作天数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您的实际工作天数来折算工资,并按时支付给您。如果用人单位拒付试用期工资,那是违法的行为,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由于您提到只签了入职协议而未签劳动合同,这里也稍微提醒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依法向您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过,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是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这一规定并不直接适用。
综上所述,如果您试用期20天不想继续工作了,只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且您有权获得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接下来的操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