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公司里的灵活用工不能说不来就不来。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灵活用工的合同性质
- 灵活用工也需签订合同:灵活用工虽然形式灵活,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缺席或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用工,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合同约束: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协议,双方都应遵守其中的约定。如果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工作时间、地点、任务等,那么灵活用工也需要按照这些规定来履行。
二. 灵活用工的工作责任
- 工作责任不因形式而改变:灵活用工虽然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可能更加灵活,但其承担的工作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少。他们仍然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 缺席或违约的后果:如果灵活用工随意缺席或违约,可能会对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 灵活用工的权益保护
- 权益与义务并存:灵活用工在享受工作灵活性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和义务。这是权益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
- 合理维权:如果灵活用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如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
综上所述,灵活用工并不能说不来就不来。他们也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如果随意缺席或违约,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建议灵活用工在享受工作灵活性的同时,也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