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供销社法人不可以是临时工。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从供销合作社的法人类型来看,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它既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供销合作社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其法人资格的取得需依法进行,通常是通过制定相关的专门立法来明确。
其次,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意味着供销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必须是具有正式职务和职责的人员,而非临时工。因为法人代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供销合作社的合法运营和健康发展。
最后,从实际运营角度来看,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其运营和管理需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选择具有正式职务和长期承诺的人员担任法人代表,有利于确保供销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乡镇供销社法人不可以是临时工。这一规定既符合供销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法律地位,也符合其实际运营和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