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迟到后评的标一般不可以直接废标。下面我从相关法律和实际操作的角度来为您详细解释这个问题。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评标专家的迟到并不直接构成废标的法定理由。根据通常的招标采购法规,废标的情况主要包括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以及采购任务取消等。而评标专家的迟到,并不属于这些法定废标情形之一。
其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评标专家的迟到可能会对评标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延误评标进度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必须废标。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灵活处理。比如,如果评标专家的迟到并未对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其他评标专家及招标方都认可其继续参与评标,那么评标工作可以继续进行。
当然,如果评标专家的迟到确实对评标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比如导致评标无法公正、准确地进行,或者引起了其他投标人的异议和投诉,那么招标方可能会考虑重新组织评标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这并不等同于直接废标,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决策。
综上所述,评标专家迟到后评的标一般不可以直接废标。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该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实际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诉求,做出公正、合理的决策。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